青島遠洋副總宋軍涉貪案再開庭 檢方稱其在京購房27套(2)
被控涉貪等三宗罪
◎貪污罪
起訴書稱,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,宋軍利用擔任青遠副總等職務便利,和一名臺商鄧某共同投資買賣租賃船舶,貪污公款高達606.5萬美元。
◎受賄罪
宋軍被控在合伙購買船舶期間,向鄧某索要凈利潤的20%用于處理關系。鄧某同意后,將100萬美元匯入宋軍指定的賬戶。
宋軍案偵辦時間長達一年半,去年11月,青島市檢察院以涉嫌貪污、受賄、妨害作證三宗罪對宋軍提起公訴。
◎妨害作證罪
檢方指出,2008年至2009年6月,宋軍為避免貪污、受賄被發(fā)現(xiàn),與鄧某等人串通,致使對方在接受檢察機關詢問、訊問期間,按照與他事先商議的內(nèi)容,隱瞞事實真相,向檢方提供虛假證言,給檢方立案偵查宋軍的貪污犯罪制造障礙。
兩次開庭自稱無罪
據(jù)檢方指控,2007年4月至9月,宋軍分4次將貪污款中的605萬美元取出,隨后和江蘇商人陳某兌換成人民幣,用于炒股、買房、買車、裝修等。截至案發(fā)前,宋軍在北京、天津、青島購買房產(chǎn)多達37套,僅位于北京石景山區(qū)的萬達廣場就置業(yè)25套。
今年4月,此案在青島市中院開庭審理。10月9日,青島市中院繼續(xù)開庭審理此案。法庭上,宋軍表示不認罪,辯護律師宣東也為他做了無罪辯護。
-控辯焦點
權錢房牽出的羅生門
對于檢方的每一項指控,宋軍都能自圓其說。他的各種各樣的“朋友”,在檢方的指控中出演了各種各樣的“角色”。而據(jù)宋軍說,他每一步行動都是應朋友之邀、幫公司做事??剞q雙方對于此案的三個爭議焦點也浮出水面。
貪賄
▲
幫公家賣船?
為自己貪財?
-控辯交鋒
檢方認為,宋軍在任期間,同意并操作匯泉公司與鄧某合作,共同投資買賣、租賃3艘貨船,而后將這些投資款、賣船利潤、保證金等共計1180余萬美元私自存放在鄧某的一個香港匯理銀行的公司賬戶中。
宋軍及其辯護律師稱,匯泉公司支付的只是租船保證金,作為名義股東沒有收益分配權,宋軍無法貪污公司賬戶上的美元。
宋軍說,2006年初,鄧某提出想和他任董事長的匯泉公司共同投資,在巴拿馬組建公司,從事船只買賣,而后再將船出租給匯泉公司使用。
宋軍稱,他咨詢專業(yè)人士意見時被告知,因有政策規(guī)定,原則上不允許境內(nèi)企業(yè)向境外未建立外匯關系的國家和地區(qū)設立公司,特殊情況需要得到商務部的審批。
而鄧某說,匯泉公司可做名義股東。隨后,宋軍簽字同意合作,按規(guī)定匯泉占50%的名義股東,不參股,沒有經(jīng)營管理權,不獲得股東利益。
匯泉公司轉給鄧某120萬美元作為租賃保證金。加上這筆錢鄧某給付了船只的首付款260萬美元,宋軍作為名義股東匯泉公司的董事長在擔保協(xié)議上簽了字。2008年,船只行市看漲,鄧某將自己手里的三艘船賣掉,并按照協(xié)議給付匯泉公司違約金等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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